現今智能電表的廣泛應用后,很多人打起了智能電表竊電的主意,為自己的小利益,侵占國家利益。那么智能電表記錄的竊電行為會被如何處罰嗎?智能電表的出廠二維碼封印、出廠檢驗合格證封印、校驗合格證封印都沒有被動過的痕跡下還能竊電,但是他們往往忘記了智能電表,能夠記錄電表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開蓋的記錄,這個也是作為竊電的重要證據之一,再結合用電數據可以證明有竊電行為。那么智能電表記錄的竊電行為會被如何處罰呢?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
第三十一條禁止竊電行為規定。竊電行為包括:
(一)在供電企業的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
(二)繞越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用電;
(三)偽造或者開啟法定的或者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加封的用電計量裝置封印用電;
(四)故意損壞供電企業用電計量裝置;
(五)故意使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計量不準或者失效;
(六)采用其他方法竊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盜竊電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追繳電費并處應交電費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供電營業規則》
第六十六條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經批準即可中止供電,但事后應報告本單位負責人:1、不可抗力和緊急避險;
2、確有竊電行為。
第一百零一條禁止竊電行為。竊電行為包括:
1、在供電企業的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
2、繞越供電企業用電計量裝置用電;
3、偽造或者開啟供電企業加封的用電計量裝置封印用電;
4、故意損壞供電企業用電計量裝置;
5、故意使供電企業用電計量裝置不準或失效;
6、采用其他方法竊電。
第一百零二條供電企業對查獲的竊電者,應予制止并可當場中止供電,竊電者應所竊電量補交電費,并承擔補交電費三倍的違約使用電費。拒絕承擔竊電責任的,供電企業應報請電力管理部門依法處理。竊電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供電企業應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